2005年7月2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赠与产品不合格发生事故也担责
梁建军 唐文

  好心的刘国军赠送给朋友发展大棚蔬菜种植的锅炉突发爆炸,把朋友及其19岁的女儿炸成一死一伤。7月20日上午,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国军赔偿30543.70元。
  2004年冬天,宁乡县龙田镇农民姜中华正在发展大棚蔬菜种植,为了取暖,决定用锅炉增温。姜中华知道好友刘国军家中有一套闲置的锅炉,就找到了刘国军。刘国军爽快地把锅炉送给了姜中华。
  不幸的是,姜中华使用没几天的锅炉突然爆炸,姜中华当场死亡,其19岁的女儿被炸成10级伤残。有关部门对爆炸现场勘查后,认为该锅炉无安全保护装置,孔径不符合规定要求,属于私自安装使用的土制废旧容器。损害发生后,姜中华的女儿向刘国军索赔无果,便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、残疾者生活补助费、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37322.14元。
  法官说法
  无论是赠与产品还是买卖产品,都应该是合格的产品。被告刘国军将具有危险性的产品交给他人使用,并造成事故,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而姜中华在使用锅炉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,亦有过错,依法应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。